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 林義森 即和格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6年10月23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迄至本院審理時,仍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向昌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7月25日│156,255元│JA0000000││││ 湯麗昭 ││││││├──┼─────────┼──────────┼──────┼──────┼──────┼──┤│002│向昌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6月25日│156,256元│JA0000000││││湯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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