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4月10日│525,000元│SU0000000││├──┼───────────┼───────────┼──────┼──────┼──────┼──┤│002│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4月10日│465,000元│SU0000000││├──┼───────────┼───────────┼──────┼──────┼──────┼──┤│003│禎元工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106年3月31日│300,000元│L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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