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 徐雪瑩 被告 林玫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