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裁判費用3,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