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36號

原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告 林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2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20,000元

20,000元

2

利息

20,000元

113年1月9日

113年4月17日

100/366

5%

273.22元

合計

20,273.2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