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黃0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曾0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