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房屋貸款費、膳食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路○○○號3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請說明該自用住宅借款之債權為何人,聲請人是否欲於更生方案中與該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定訂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明確回答)。
9.請提出聲請保全處分執行案件之執行命令﹙須載有不動產附表﹚。
⒑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