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①90年7月13日②92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7月13日止②93年2月20日止(屆期時,如聲請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聲請人同意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①98年5月28日②97年1月26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13,46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mart隨意金申請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表、財政部函等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566│建│67.65│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電│地│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樓│下│││範│││號│││││││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間│層│計│位│圍│├──┼─┼──────┼────┼────┼─┼─┼─┼─┼─┼─┼─┼─┤│001│34│台南市北區文│台南市北│3層樓房│37│37│37│6.│38│15│平│全│││6│賢路1030巷○○○區○○段│鋼筋混凝│.1│.1│.1│67│.4│6.│方│││││弄23號│1566地號│土造│3│3│3││9│55│公││││││││││││││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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