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聲請人將子女林翰捷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費用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另請提出因車禍事故致需支出上開賠償費用之證明資料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釋明聲請人子女 林怡珊 之助學貸款聲請人是否負擔保證責任?如需負擔保證責任,請提出上開助學貸款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8.每月扶養林怡珊9829元、 方雪娥 2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受扶養人林怡珊、方雪娥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應分擔扶養方雪娥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1.受扶養人方雪娥及應分擔扶養方雪娥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2.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原租賃契約已屆期,如有續租,請提
出新租賃契約,如無法提出,亦請釋明是否續租),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3.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雜項費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