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4樓乙○○○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3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 肆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