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曾阿章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被 告 林湘文
訴訟代理人 俞芳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