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謝哲

被告 游宗儒

上列被告游宗儒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磊欣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