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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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請人 陳次香

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6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3月25日

10,000元

2106177

002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1月25日

10,000元

2106175

003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6月25日

15,000元

2106180

004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2月25日

10,000元

2106176

005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5月25日

10,000元

2106179

006

嘉鎮紙器企業社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4月25日

10,000元

210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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