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天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2
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
,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22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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