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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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博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博鳴(下稱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3年4月16日以郵務送達於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而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3年4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爰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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