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60號聲請人 劉秀玲 代理人 洪千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貴珍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
三、提出相對人劉貴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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