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3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35號聲請人 黃天辰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
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又聲請意旨所指摘者,乃涉原因案件之實體問題,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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