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61
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6年1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盜版光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94年6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1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之「冰原歷險記」、「蜘蛛人1」、「蜘蛛人2」、「史瑞克2」等重製光碟。復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之盜版光碟來源,循線查獲 楊尚燊 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事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認前述查扣之盜版重製光碟為楊尚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於95年7月17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既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告沒收確定,當無從更行諭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