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王勝進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來發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債務人 許耀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