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陳嘉炫 被告 潘怡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2時22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