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自詠 即 王清水 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