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雲添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計算式:3,000×12×10=3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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