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莊連生 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莊連喜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4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