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77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胡德茂 被告 林少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林少聰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林少聰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載為「Z000000000號」,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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