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伍壹貳貳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五一二二克(聲請書誤為公克)屬違禁物,應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之前開卷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綱得字第0三八六六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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