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274號債權人 饒一 鳴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國瑩林樹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並補正林國瑩即為林樹文之相關資
料。(依補正之戶籍謄本無法判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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