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俞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鈜 律師被告 游翔煌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1,311元,應繳納裁判費183,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78,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