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債權人 傅學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永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永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永福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