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被告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柏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7,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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