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續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智弘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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