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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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武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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