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屏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2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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