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藍騰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