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債權人頂好 文心春 之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丞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所提出之建物謄本所有權人為 李承皓 ,而非李丞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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