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債權人 陳勝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宇 即大佑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票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㈢提出債務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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