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欽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葉峻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蔡欽堂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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