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17號抗告人 李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楊月熟 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致函本院,對於本院109年7月10日109年度監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有所異議,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然查抗告人尚未繳納裁判費,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抗告人自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即異議函文影本),而未據抗告人於抗告時併予繳納及提出。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