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沈燕旋 訴訟代理人 沈婕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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