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鄭宇晉 被告 林新泉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02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茲被告傷害案件既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附帶民事訴訟經判決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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