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宋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者,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相對人住所
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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