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余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秋涼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余秋涼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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