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告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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