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方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壬癸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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