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財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923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財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財興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於91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