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振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振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振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高振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至3業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