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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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彰││臺│││臺│││││竊│期││化│7│中│上4││中│上4││彰執│││徒│7│地│偵1│高│8│1│高│8│1│化6│││刑││檢│0│分│易2││分│易2││地3││盜│柒││署│5│院│2││院│2││檢6│││月│││││││││││├──┼──┼────┼──┼─────┼─┼───┼────┼─┼───┼────┼───┤││有拾││彰││臺│││臺│││││公│期月││化│0│中│上││中│上││彰執││共│徒│9│地│偵5│高│5│1│高│5│33│化1││危│刑││檢│0│分│訴1││分│訴1││地3││險│壹││署│7│院│││院│││檢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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