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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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71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確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淑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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