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黃浩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