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九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乙○○應歸還原告美金一萬元及新台幣七百五十七萬零三百八十一元。
(二)被告丙○○應歸還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賠償退貨回義大利的運費港幣二千零四十二元。
(三)被告乙○○與丙○○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精神損失。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乙○○、丙○○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九號判決無罪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