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致忠 債務人 林渝紟 即 林招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與違約金,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